保候审申请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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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格式正确,我们需要让写出来的申请书更好的被上级接受,下面是总结了小编为您分享的保候审申请书7篇,感谢您的参阅。

保候审申请书7篇

保候审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现居住在上海市青浦区____,联系电话:____,身份证号:____,系犯罪嫌疑人之子。

被申请人:______,四川省____人,现居住在上海市____,因涉嫌____,于20____年4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____年4月25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

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______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______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

二、犯罪嫌疑人______在上海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三、本案是个人犯罪,不同于团伙犯罪,若对犯罪嫌疑人______取保候审,不会存在串供等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形。

四、犯罪嫌疑人______年纪大,身体状况也不好。请允许其取保候审,让家人照料。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是______,系嫌疑人______的儿子,______也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候审申请书篇2

申请人张烨,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生,住鹤城区迎丰中路202号,系犯罪嫌疑人张宏之子。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宏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一、张宏是否涉嫌犯罪存在争议

20xx年,会同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决定由股东全额集资建房,张宏负责集资建房的财务工作,在办理税费过程中,因有些开支无票据,其用其他票据平账,共4.8万元。这个事实是没有争议的。现在存在争议的有二点:一是行为性质,即张宏负责财务工作是受集资户的委托行为或是恒源公司的职务行为;二是财产性质,即集资款属集资户的个人合伙财产或是恒源公司的财产。

申请人认为,单就财产性质就可以认定为合伙财产,理由为:如果认定集资款是恒源公司财产,那27户集资户分集资房行为就是私分公司财产行为,均应构成犯罪。显然,这是于法无据的,因为《刑法》第九十二条没有把所谓的公司集资建房的集资款划归公司财产范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张宏也不构成犯罪。故对张宏取保候审,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张宏所涉罪名为经济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对张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三、张宏有严重的疾病,对他取保候审,体现会同县公安局的人文关怀。

张宏长期以来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长期关押,加上情绪郁闷,会加重病情,不利于张宏的身体健康,对张宏取保,体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人文关怀精神,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

综上,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张宏取保候审,申请人保证其随传随到,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

会同公安??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保候审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族、籍贯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务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族、籍贯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务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罪名已经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___分局批准取保候审,现在家等候处理。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同意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陪护其卧病在床的老父亲。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自本月中旬得知自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愿、主动、在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鉴于_______________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和强烈意愿,再结合本案涉嫌罪名和具体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关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___分局批准取保候审在家。

近日,接邻居通知,其父亲不慎跌倒,卧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家里又无人照顾,因此急切需要到父亲居住地陪护,陪护期间,仅停留在陪护地,不会外出。并按时报告。

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保候审申请书篇4

申请人:张一,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01室,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身份证号码:63xxxxxxxxxxxxx9,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三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三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xx年1月1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申请人张一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三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张三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可能判 处 有 期 徒 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保证。

三、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张三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西宁市公安??

申请人:张??

20xx年1月3日

保候审申请书篇5

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3月17日,住武汉市新洲区********,联系电话186***********,系犯罪嫌疑人****之子。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十堰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因涉嫌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xx年7月6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且现在犯罪嫌疑人*****一直身患多种肠胃疾病,在羁押期间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范文网 ) 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保候审申请书篇6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何xx

通讯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院万达广场x号楼xx室

电话:xxxxx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身份证号x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高xx(身份证号xxx)因涉嫌诈骗一案,已于侦查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自20xx年x月x日移送到贵院审判后,已由贵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关押于北京市xx区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高xx丈夫的委托,xx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为其辩护,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高某丈夫的授权委托,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高某变更强制措施,请求改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通过了解案情,申请人得知,高xx尚在哺乳期,孩子现在刚过百天(见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及高某的住院记录等),且案发后,高xx认罪态度好,其亲属一直在积极联系受害人,并已经退回受害人的钱款,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现已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鉴于以上事实,因高某尚在哺乳期,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为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同时也为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案的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因此,本律师应高某亲属的要求,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其亲属自愿提供保证金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保证高某能够及时配合贵院的审判工作。

特此申请,请审查后准允!

此致

申请人:xx律师事务??

何xx律师

20xx年x月x日

附:

1、出生证明

2、病历

保候审申请书篇7

申请人:xx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x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20xx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xx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于20xx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xx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xx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xxx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对xxx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综上所述,xxx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xxx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xxx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xxx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xx公安局。

申请律师:xx

申请日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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