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法异议申请书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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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促使申请人认真考虑自己的兴趣和目标,并为之努力,通常情况下,申请书包含个人或组织的基本信息和申请的目的,总结了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管辖法异议申请书通用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管辖法异议申请书通用7篇

管辖法异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xx】第522号),业经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xx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一直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xx分公司工作(xx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管辖法异议申请书篇2

异议人:李xx,女,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xx镇xx村委会桃树坪组3号,身份证号532930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异议人李xx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王x诉异议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编号为(20xx)汨民初字第xxx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李xx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罗市既非李冬慧的户籍所在地,也非李xx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xx与王x20xx年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便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于20xx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结婚后原告李勇性格脾气暴躁,生活一直过得不幸福、不如意,经常为琐事打吵。最让异议人担心的是有时原告李x发疯似得声称要将孩子送人,有时声称要将孩子卖掉,异议人一直在担惊受怕中度过。20xx年异议人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卖掉,带着大儿子李xx、小儿子李xx回到云南老家。至今异议人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7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xx镇老家居住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是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异议人李xx及原告王勇均长期离开原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xx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七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xx镇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与三年前带着女儿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王x作为原告起诉与异议人离婚,应向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并非湖南省汨罗市。因此,贵院受理王x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建议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法异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申请人:xxx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四平路2500号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因xxx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实业有限公司诉xxx集团有限公司、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xxx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x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管辖法异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____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____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___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____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________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______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________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______年6月17日交给________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________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________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______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____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________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____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200__年9月8日

管辖法异议申请书篇5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徐__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__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__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__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锦屏

20__年4月5日

管辖法异议申请书篇6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路xx号,电话:1874993xxxx。

被申请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20xx年11月30日将原告高xx诉被告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王xx母亲住所,随即王xx母亲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王xx,王xx于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生活和居住,离开住所地已近两年之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被申请人高xx因故受伤的事故发生地为河南省濮阳市,随即在濮阳市进行治疗终结,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还是依照便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证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原则,应当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王xx经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管辖法异议申请书篇7

申请人:杨某地址: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

张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20__)_民初字第____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张某与杨某系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于1998年__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张某和杨某到广东省打工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广东省是申请人杨某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张某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杨某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广东省,并非重庆合川区。据此,贵院受理张某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张某诉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法院审理。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某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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